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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民事经济案件中,原告委托的律师能否依法对被告的信息进行调查?这是被告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。但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和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深圳收债公司律师可以依法获取被告的相关信息。
但是,律师对被告信息的获取,仅限于本案中法律真正需要的那部分信息。律师不能获取处理案件所需范围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。仍有一些需要由被告提供。如果被告不同意合作,深圳收债公司律师不能强迫被告调查和收集证据。因为任何一方都不能配合对方邀请的律师来处理自己。
但是,在现实生活中,如果原告委托的律师很务实,通过协商解决案件的态度很好,其他一些当事人还是会配合。但是,这种情况比较少见,因为案件中绝大多数原告和被告的利益是相反的,这就决定了他们的态度会相反。
不过,在本案中,原告并不需要被告太多的个人信息,一般只包括姓名、地址、联系方式等。有了这些基本信息,我们就可以依法撰写《民事起诉状》。被告的其他具体信息,可由人民法院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根据其职能和权限完成。因此,原告委托的律师一般没有必要去调查和收集被告的信息。因为原告一般都知道被告的基本情况。未知的情况很少。可以凭深圳收债公司律师证和调查函,到被告所在地的居委会、村委会依法完成调查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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